文一科技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诉讼

CBA 2024-11-18 浏览(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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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文一科技(维权)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诉讼。(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2月28日,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一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文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文一科技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章祥兵律师代理投资者胡某向合肥中院起诉。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文一科技向投资者胡某赔偿实际损失。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文一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根据合肥中院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

  在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10月23日期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10月2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文一科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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